【柿子日報記者李玲/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課稅年度「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同步也放寬3大適用條件:1.自112年10月15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60天放寬為1年內有效;112年10月14日以前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1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2.新增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之適用機構。3.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倘係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90日之限制。
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民國(下同)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於報稅時可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以適用免稅額之減除。94年出生者,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女兒乙君93年出生、兒子丙君94年出生,112年度乙君滿19歲、丙君滿18歲,依上述修正民法規定,兩人皆已成年。乙君如沒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不能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如有所得,須自行申報,而丙君因112年度剛成年,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年齡已下修,其已成年之子女、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形之一,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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